上饶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 2016年11月03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赣府厅发〔2015〕76号),切实加强我市乡村教师(指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不含县区中心城区学校教师,下同)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让每名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1.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创新学习方式和载体,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
  2.加强乡村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完善乡村教师师德考评制度和方式,把师德建设作为对乡村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3.培育树立乡村教师师德典型。通过组织开展优秀教师先进事迹报告会、汇编优秀教师育人事迹等活动,大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4.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工作。在乡镇中心学校完善党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充分发挥乡村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关心教育乡村教师,重视从优秀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加强教师党员日常管理,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充分发挥乡村教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方式
  5.实施“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 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做好培养计划申报、安置和使用工作,加大“本地化”师资定向培养力度。按一定比例单列男性乡村教师招生计划,扩大男性教师的培养数量,逐步优化乡村教师性别结构。定向培养院校应结合乡村学校实际,突出教师教育的实践性,不断推进实践导向的培养模式改革,确保培养质量,着力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一专多能”乡村教师。
  6.完善免费师范生接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免费师范生政策,及时接收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江西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回生源地任教,并确保有编有岗。
  7.实施“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乡村教师公开招聘补充机制,规范招聘条件和程序,加强聘后教师管理。着力解决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加大力度补充体育、音乐、美术、英语、信息技术、科学等紧缺学科专职教师,持续为乡村学校输送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师资。有乡村学校任教经历的教师参加城区学校招考教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8.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县级政府结合实际需求,积极争取“特岗计划”招聘名额,特岗教师全部安排到乡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实施特岗计划的县(市、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入编,落实工作岗位,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
  9.实施优秀退休教师乡村支教讲学计划。每年选聘一定数量身体健康,有吃苦和奉献精神的城镇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发挥指导、引领作用,参与听课、评课,培训中青年教师,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出谋划策。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对“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给予适当支持。
  10.完善师范生支教和顶岗实习制度。鼓励师范院校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村学校建立支教实习基地或协作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市培训计划安排,选拔优秀乡村教师到师范类高校参加置换脱产研修培训,同时积极做好顶岗师范生的食宿、安全、教学等工作。
  三、保障提升乡村教师待遇
  11.切实提高乡村教师收入水平。全面落实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和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市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发放上述两项津贴补贴,要制定出台具体发放实施方案,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重点向村小学和教学点倾斜。
  12. 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走访、慰问乡村教师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包括大龄未婚乡村教师婚姻难等问题,重点加大救助特困教师力度。
  13.加快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住房纳入当地城镇保障住房范围,有条件的可以在城区为乡村教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在购房上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农村教师住房需求较为集中的地方,建设面向农村教师供应的公租房。
  四、保障乡村教师编制
  14.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成班率较低的村小、教学点编制按照班师比不低于1:1.5予以保障。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规定,逐步补足配齐乡镇公办幼儿园教师。对工勤岗位、部分管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不占用教职工编制。
  15.完善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体制。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根据乡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每学年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编制使用效率。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
  16.切实加强编制管理。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
  17. 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坚持“重师德、重奉献、重坚守”的原则,制定符合我市乡村教师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
  18.增加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数量,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要求,不把论文和课题作为必备条件。实行向长期坚守乡村学校的教师职称聘用倾斜政策,凡在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25年以上且仍在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学校任教的,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
  19.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和参加省特级教师、省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时,须有在乡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在乡村学校任教满20年以上教师参加省特级教师、省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推荐评选时,业绩评分增加5%
  六、推动城乡教师交流
  20.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定期交流轮岗、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组建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教学点交流轮岗。
  21.支持乡村教师回原籍任教,对在原籍以外县任教满5年的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申请调回原籍乡村学校任教的,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在有编有岗的情况下,要开辟绿色通道予以办理,保持乡村教师队伍稳定。
  七、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22.完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整合高等学校、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增强服务乡村教育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强化培训研究与教学团队建设,提升为乡村教师提供优质培训服务的能力。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努力打造数量充足的专兼职培训者团队,建立其与高等学校合作机制,为县域教师常态化培训提供有力保障。遴选一批办学水平高、校本研修成效突出的中小学幼儿园,支持建成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实践基地,推动高等学校与实践基地建立协同机制,通过师资互聘、资源共享、合作研究、联合开发项目等,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提升培训能力。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23.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责任,按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5%的标准,保障教师培训经费投入。2020年前,完成全体乡村教师和校(园)长建立在自主选学基础上的360学时全员培训。
  24.加强县级乡村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与县级教科研、电教等相关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建立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实体,使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乡村教师培训基地,提高县级教师培训能力。
  25.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加快乡村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乡村学校教育信息网络,加强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努力实现乡村学校优质教育资源全覆盖。加强乡村学校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提升教师信息技术课堂教学应用水平,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建立完善乡村学校信息化支持服务体系,加强乡村学校信息技术应用效益评估,从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用于信息化运行维护使用,保障乡村学校信息化持续稳定发展。
  26.加大市级培训力度。市财政设立市级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用于市级教师培训工作,自2017年起,每年安排100万元以上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培训,并逐年提高。各级财政要将必要的教师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单独列支,保障教师和校长培训经费的投入。创新完善初中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方式,充分发挥教育讲师团送教、培训、交流职能,开展全市教师“百千万”活动,即“百名学科名师”引领教学研究、“千名骨干教师”传帮带青年教师、“万名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建立市级名师工作室,重点发挥对乡村教师辐射带动作用。积极争取“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集中支持乡村教师培训。
  27.改进乡村教师培训模式。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培训指南的通知》,采取骨干培训团队置换脱产研修、网络研修和校本研修、送教下乡、乡村教师访名校培训、校(园)长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八、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28.市级教育系统各类评比表彰活动中,单列乡村教师指标并予以倾斜,原则上评优比例为城区教师评优比例的2倍。县级要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满10年及以上的在岗一线教师给予鼓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29.建立教师休养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邀请一批优秀乡村教师代表休假疗养。鼓励支持各地每年安排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休假疗养。
  九、强化保障措施
  30.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责任,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
  31.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2.建立督导检查制度。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以及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县、乡政府要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准支持重点,因地制宜提出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各县(市、区)要在2016年6月底前,将本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和有关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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